又是一年校招季
相信不少同學秋招即將進行到簽約環節
你是否還傻傻分不清三方協議和勞務合同
是否因拿到了更優質的offer
而不知道如何處理之前簽過的三方
簽署“三方協議”要躲避的陷阱如此之多
究竟如何識別
希望下面這些內容
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同學們解決燃眉之急
“三方協議”知多少
1、什么是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等一系列相關問題。該協議由教育部統一印制,能夠有效約束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有效期限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2、三方協議的特點
三方協議有以下三大特點。
第一是唯一性,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份有效的就業協議書;
第二是時限性,即法律效力僅存在于從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的這一段時間中;
第三是有限性,學校僅作為鑒證方按照協議書約定內容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相關就業服務。
有關三方協議陷阱
1、三方協議有哪些陷阱?
陷阱一:備注處留白
現行的三方協議屬于“格式合同”范疇,“備注”處容易被忽略。“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這中間甚至包括簽約前達成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股票、五險一金等,為了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學生們切記,不要隨意留白,在備注一欄補充上必要的協商細節。
陷阱二:高額違約金
通常來說,違約金的金額由學生和用人單位協定,重要崗位會有些許提高。但有些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來作為約束條件。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務必看清,以免被違約金束縛手腳,阻礙道路。
陷阱三:實習期算試用期
對于剛出校門的大學生來說,實習期和試用期往往傻傻分不清楚,簽訂實習合同而非試用合同。
那么二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實習和試用不能僅從文字區分,其性質有很大的差異。實習合同只是普通的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保護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僅需按照工作量給付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試用合同并非如此,試用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已經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關系。具體規定如下: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如何規避三方協議陷阱?多備注
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一些如報到時間、福利待遇、違約金等在備注欄中說明,這是對自己合法權利的有力維護,避免用人單位開空頭支票。
①工資:問清楚稅前還是稅后,以及一年發多個月的工資、年底是否雙薪等。
②五險一金:常說的“五險一金”,分別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些都是國家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的;要注意單位的繳費基數,是否遠遠低于你的實際工資。
③補貼:是否有住房、伙食、通訊、交通等補貼要提前詢問清楚。
④培訓費:很多公司都會對新員工進行培訓,你需要了解培訓時是否需要自己繳納培訓費。
⑤簽約年限/違約金:在簽約時同學需要注意協議中所涉及的年限,以及如果三方違約需要賠償的金額。在協商中,通常違約金一般不超過5000元。
兩一致
填寫三方協議時專業名稱要與畢業證名稱一致;認真核對用人單位名稱與協議落款、印章名稱一致。
常留證
平時就要保留好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發的“工作證”、“服務證”或者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等,以方便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旦被證實用人單位應該簽勞動合同但沒簽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里,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用人單位是否批準的程序和手續。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
盡管三方協議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但是簽訂后同樣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簽訂三方協議時一定要仔細和慎重,看清三方協議的每一則條款,認真對待每一步手續,謹慎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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